杭州律师解读分居两年离婚之法律规定
自婚姻法修订以来,笔者经常接到有关分居两年是不是可以自动离婚的咨询电话,现杭州律师根据婚姻法及司法实践,对于这一问题做如下分析,希望对需要者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4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定离婚的条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离婚的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而且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必须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在我国不存在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说法,这是一种误读。
那么,是不是一方陈述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因关于分居的举证比较困难,一般要双方共同认可。分居两年并不能自动离婚,它只是判断离婚的一个因素,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去法院诉讼离婚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