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该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均不可否认法律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实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过错方挽救婚姻。
3.本质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内容以身份关系为前提,本不适用合同法的违约条款,但约定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内容便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夫妻忠诚财产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