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保护,感性的关爱
—— 丰国公益中心女神节专题公益活动
“三八”国际妇女节,是全世界妇女的节日。在女神节来临之际,为了方便广大女性朋友了解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解答女性朋友关心、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在律所主任陈松涛律师、公司法业务部(兼公益中心主任)王旭山律师的组织策划下,积极开展编写基本法律知识问答手册、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一系列针对女性朋友的公益活动;其中基本法律知识问答手册由王旭山律师、徐宏宇律师、谢慧兰律师负责编写,内容包括女性朋友普遍比较关心、关注的婚姻家事、劳动、刑事方面的热点法律问题,是三位律师深厚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总结,问题全面,解答专业、精炼、到位!公益中心副主任蒙慧西律师与王旭华律师主要负责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
对女性的尊重、保护与关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国家上至《宪法》,下至《婚姻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都制定有专门的条款,涉及女性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劳动及社会保障权利等各项权利,对女性进行全面、充分地保护。但这些对女性进行特殊保护的各项规定,如何落到实处,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衔接,如何真正实现立法、出台政策文件的本意及目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推进。律师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义不容辞,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竭诚为广大女性朋友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始信须眉等巾帼,谁言儿女不英雄”,与广大女性朋友共勉!
附:婚姻家事、劳动、刑事基本法律问题答疑(王旭山、徐宏宇、谢慧兰编写)
服务中心电话:
136 3411 6358 (刑事辩护)
133 3615 6358 (婚姻家事)
133 5711 6358 (劳动维权)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28号浙江供销大楼三楼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如果遗传病属于医学上不能结婚的疾病,那么婚姻无效。通常,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
二是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在发病期间才禁止结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在病情稳定期间是允许结婚的。《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对于法定结婚年龄没有作出调整,男方仍然是不早于22岁,女方仍然是不早于20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是无效婚姻,男女双方反悔,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的无效,但是注意向法院申请无效的时间应在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的一方达到法定婚龄之前进行申请,一旦婚姻的无效事由消失后,当事人无权再主张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妹妹用姐姐的户口本信息登记结婚,在法律上就是姐姐与妹夫成立夫妻关系,之后姐姐需要结婚,只能先跟妹夫办理离婚手续,否则构成重婚罪,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这么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建议谨慎。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但最好做好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只要双方通过协商,合理分配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私下签订的抚养协议也是有效的。 抚养协议不仅是对签订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享受父母抚养的权利。因此,抚养协议如果侵犯了未成年子女受抚养权,父母希望借此协议来逃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则该抚养协议无效。
公民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父母干涉子女婚姻是侵犯子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子女可以向妇联等有关部门寻求保护,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能不能退彩礼,要看双方是否已经登记,登记了是否共同生活,以及是否给男方造成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
根据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认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并不是分居满两年就必然会判离婚,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感情是否破裂。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分居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分居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分局的常见证据有:(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因而,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要证明存在“第三者”,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一般当事人拿到的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一般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女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可以提出离婚。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此,如果他有家暴行为,可以起诉离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要求赔偿需要有受损害的事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规定只明确规定对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而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有特定定义的,而不是指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由此可知,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单纯以出轨为由申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