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代理词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和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首先,双方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双方在2001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婚前双方了解并不充分,几次因琐事而提出分手,感情较淡。2005年11月,由于原告单位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结婚登记证明,双方草率登记结婚,由此可见,双方结婚并非出于真挚的感情,而是为了获取经济适用房,婚姻基础是房子而非感情。
其次,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双方登记结婚后,就是长期的两地分居,共同生活时间很少,缺乏起码的交流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母子二人关心不够,没有家庭责任感,特别是起诉前,被告还动手殴打原告,使得本来就紧张的夫妻关系雪上家属,根本无法维持了。
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三、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能凭借一厢情愿得以维护,法律可以终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原告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夫妻的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是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并且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大的比例。
原、被告冷漠的夫妻关系导致婚姻已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被告坚持不离婚,但不能保证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不能给双方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更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妻子的角色。
四、儿子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双方婚生女于……年2月12日,至今还不满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建议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王律师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