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和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首先,双方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双方在2004年10月在日本留学时认识,回国后由于原告在上海工作,被告在杭州工作,双方距离较远,只在周末见面接触,双方了解不多,感情较淡。2006年5月,双方草率登记结婚。
其次,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2006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由于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仍然感情很淡,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沾染赌博恶习,使得双方原本很淡的夫妻感情更加恶化。2008年10月,双方冲突升级,原告从家中搬出自己租房居住,而被告也将家中门锁更换,致使原告的个人生活物品也无法拿出。此后,被告屡次在网上发布征婚广告,并与其他女人见面,谈婚论嫁,已经为离婚后的生活做准备工作,双方夫妻感情现在根本无法维持。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二人的婚姻缺乏坚实的感情基础。
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三、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能凭借一厢情愿得以维护,法律可以终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原告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夫妻的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是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并且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大的比例。
原、被告冷漠的夫妻关系导致婚姻已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被告坚持不离婚,但不能保证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不能给双方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更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妻子的角色。
四、女儿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双方婚生女*系2007年7月7日,至今还不满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建议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王旭山 律师
20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