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和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首先,双方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双方2007年7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婚前了解不充分,脾气、性格差异比较大,由于原告已经怀孕,在此种情况下,于2007年11月,草率登记结婚。
其次,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2007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后,由于脾气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很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很少,2008年5月,女儿出生后,双方一直分居,并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期间也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二人的婚姻缺乏坚实的感情基础。
特别是在2009年12月,被告无端到原告及父母处闹事,双方发生激烈冲突,由于被告的冲动行为,致使原告右足无端受伤,经过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居某派出所委托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验伤,结论为:右足软组织伤。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令原告对其彻底绝望,双方夫妻关系已经根本无法维持。
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三、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杭州离婚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能凭借一厢情愿得以维护,法律可以终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原告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夫妻的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是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并且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大的比例。
原、被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导致婚姻已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被告坚持不离婚,但不能保证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不能给双方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感情破裂,更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妻子的角色。
四、双方无和好可能。
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的行为已经使得原告心灰意冷,拱墅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如任何改善,分居至今,如今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性。
综上所述,建议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王 律师
20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