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桩离奇的债务纠纷打上法庭:在当年夫妻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向他人借款30多万元,后来夫妻两人离婚。8年后,由于债务人已经死亡,前妻被告上法庭,要替前夫还债。那么,前妻应不应该替前夫还呢?法院的判决是: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报道,金某与金用文是夫妻,由于感情不合,1989年她便与丈夫分居。1994年4月,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金某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994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同意了她的离婚请求。自此,夫妻之间再没有任何来往。1999年,金用文因病去世。2002年5月的一天,一名姓王的男子突然登门,并拿出一张34万元的借据,要求金某替丈夫还债。这张欠条是金用文于1994年9月22日签订的,金某因为借钱之事是前夫一人所为,拒绝还款。王某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王某诉称,1990年1月,金用文说自己要作生意,分两次向其借款132000元,当时约定利息6分,之后一直未还。1994年9月22日,金用文给王某写了一张欠款共计34万元的欠条,约定2000年之前还清,逾期不还,每月按6000元利息计算。但这之后,金用文仍未还款。今年,王某几经周折,找到金用文的家时才知道,金用文已经死亡。王某认为,金用文签订借据时,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在上诉期限内,尚未生效,因此,这笔欠款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欠款,金某应替其丈夫还债。
金某觉得自己实在冤枉。她丈夫在离婚前几年就离家出走,向原告借款的事情,自己一点也不知道。把这笔账算在自己头上,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的存在是公民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虽然金用文为原告出具欠据的时间,离婚判决书并未生效,但在法院公告期间被告的借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此事。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