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点问题】
离婚诉讼上诉期间一方购买福利彩票并中奖15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裁判要旨】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则产。但夫妻双方早就分居,经济上互相独立,因此,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有所差别。
【案情】
原告:黄某,女。
被告:陈某某,男。
第三人:陈某某,男。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原为夫妻,之后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00年1月20日经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自己对此判决不服,于2000年2月1日上诉。上诉期间,被告陈某某购买福利彩票并中得奖金人民币15万元,扣除税收,被告实际获得奖金人民币12万元。该奖金获得之际,自己与被告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上诉时二审法院未作处理,故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彩票奖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福利彩票奖金,虽然是自己参加登记和摇奖,但是该彩票非自己购买,所获奖金亦非自己所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争议的彩票奖金是自己在2000年春节期间用子女给其的过节钱购买的彩票中奖所得,获得彩票一等奖入围资格后,其委托被告进行摇奖,现获得的12万元奖金是自己所有,与原、被告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1987年6月生育一女,名陈思。被告系再婚。
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可,曾同赴国外创业。后双方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逐渐恶化,1998年11月起原告住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1999年1月原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有改善。1999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要求离婚,原告起诉离婚时的请求是: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要求被告补付拖欠的抚育费人民币1万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市上南八村23号303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居住至本市番禹路290弄35支弄20号。被告对原告的离婚诉讼的意见是:同意离婚;也同意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但只同意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300元;本市上南八村23号303室房屋归被告所有,愿意补偿原告住房款人民币5万元。离婚诉讼一审期问,原、被告双方对抚育费及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2000年1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论为:(1)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2)双方所生之女陈思随黄某共同生活,陈某某自1999年11月起,按月给付黄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陈思18周岁时止。陈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付黄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600元。(3)现在黄某、陈某某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在黄某处的双方共同存款美金9209.74元,由黄某给付陈某某美金46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4)离婚后······本市上南八村23号303室房屋产权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补偿黄某住房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以被告经济收入高为由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要求被告按月给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800元;不同意给付被告美金4600元;要求居住本市上南八村23号303室房屋,愿意补偿被告房屋款人民币2万元;要求分割被告2000年2月28日的福利彩票中奖款人民币12万元。被告上诉辩称:未收到原告的美金,对上南八村23号303室房屋之事不同意原告的意见,福利彩票中奖与原告无关,要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将彩票中奖一节事实查明后表述为:本院审理中,黄某提供了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于2000年2月18日给一等奖人围者陈某某的电视开奖活动通知以及同年2月28日上海市公证处证明编号为012(中奖号码43795632)摇出奖金15万元是真实、有效的(2000)沪证经字第1288号公证书。对此,陈某某承认其购买福利彩票中奖,于2000年2月28日得款12万元。离婚诉讼二审法院对彩票中奖事实的认定为:····至于陈某某因购买福利彩票中奖,于2000年2月28日得款12万元之事,因该节事实发生在原审法院判决之后,本案难以一并处理,黄某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即彩票奖金所有权归淮所有,经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证据及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质证后查明:第三人与被告系父子关系。2000年2月18日,被告持xxxxxxxx(即开传统结合型)上海风采福利彩票至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进行一等奖入围登记,在登记表中被告在入围者声明一栏中签名,对声明条款表示没有异议。同日被告领取了参加电视开奖活动的通知,通知约定2000年2月28日下午1时至东方电视台参加电视开奖,通知同时对入围者有关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即“按照兑奖规则,应由你本人参加电视开奖活动,摇出所得的奖额······如果委托他人摇奖的,请到公证机关办妥委托书公证或提前一小时与受托人一起到上述地点办理委托摇奖的公证手续,请受托人带好本人身份证”。2000年2月28日,被告至东方电视台参加电视开奖活动,中奖人民币15万元,经当场交纳税款人民币3万元,实际获得奖金人民币12万元,公证机关对被告摇奖及获奖过程当即出具公证书,被告同时收到中心开出的现金支票。被告获得奖金后,即至银行转为个人存款,存款户名为被告。2000年6月7日被告将12万元的存款一次提取,得利息人民币496.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民初字第7946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5日13时15分至14时30分的法庭审理笔录。
4.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向法院提供的由被告填写的一等奖入围者登记表。
5.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给被告参加电视开奖活动的通知。
6.(2000)沪证经字第1288号公证书。
7.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作的调査笔录。
8.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
【审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第三人主张原、被告系争彩票是自己购买,所获奖金应归自己所有,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原则,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现第三人仅提出彩票是自己所有的主张,而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2000年2月18日,被告持43795632号上海风采福利彩票至彩票中心登记、摇奖,从而获得奖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在一等奖入围登记时没有出示授权委托手续,以内己的名义进行彩票登记,并且自己参加摇奖,根据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有关规定,43795632号上海风采福利彩票应认定为被告所有,彩票中奖奖金直属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99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