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即男女双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男方向女方赠送的各种形式和名目的聘金、聘礼,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既包括现金也包括物品。收受彩礼的现象不仅仅大量出现在我国农村地区,在城市也很常见,在婚约解除或婚姻关系破裂后双方对是否应该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往往会发生纠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据此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彩礼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应该返还的,如果一方坚决拒绝返还,另一方则往往会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在诉讼实践中,应如何解决呢?首先,确认此类案件原被告主体资格。在实践中,给付彩礼的的往往是男方或男方父母,接受彩礼的往往是女方或女方父母等其他近亲属,因此,此类案件中给付彩礼一方子女或父母可作为原告起诉,相对应的,接受彩礼的女方是被告,如果接受彩礼的是女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应将其与女方并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应予返还的情形。(1)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2)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现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尚未缔结婚约时分手,现一方要求返还给付的财物的,需考虑所馈赠财物的价值、双方恋爱交往的具体情况等区别对待,对于财物价值巨大的,法院一般支持;第三,彩礼的返还形式。因彩礼的特殊性质,在给付时可能存在现金、婚房、车辆、首饰、衣物等各种不同的形式,法院一般支持按照给付时的原物形态予以返还,即给付金钱的返还金钱,给付实物的返还实物,若给付时是实物,要求返还价款的,法院不会依照原购买价判决返还,而是以相应的折旧价值返还。
“彩礼”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情况复杂,如遇到此类事情,请咨询杭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予以处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