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取得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权时,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
2.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仍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就相互拥有的份额进行协商处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若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酌情处理。
3.若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拥有公司股权,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将股权转让予他人,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 酌情确定双方的持股比例。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一人公司外,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采取分期出资的方式缴纳,因此当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后应当承担资本充实的义务,做到权利义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