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由于新《公司法》修订以前,我们国家法律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为很多公司是夫妻两个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很多地方法院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对于此类公司股权的分割处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东,我们认为应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双方继续共同经营的,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变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按照 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处理;
(4)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