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介入他人婚姻,并实施了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致使他人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关于第三者的界定,实践中认为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第三者必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人。第二,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必须明确对方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而与之发生或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第三,客观上必须具有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即第三者与夫妻中的一方在客观上有社会公共生活规则所不允许的越轨行为,并造成了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后果,引起离婚纠纷。第四,第三者介入侵害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三者介入的离婚纠纷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矛盾极易激化。有过错一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常故意制造矛盾,摧残无过错一方;受害一方也易于走极端。因此,处理此类纠纷应当十分慎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的,应当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在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等方面,应多照顾无过错一方,并可判决有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