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被告因原告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女子发生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因原告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和双方离婚。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万元。
2、夫妻财产分割,应当适当向被告倾斜,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 年 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仅支付抚养费 元,远远不够其实际生活开销,鉴于原告有过错,女儿由被告抚养等因素,请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财产分割时照顾被告和女儿。
3、原告所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
2013年3月27日,原告和原告父母签订房屋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第四项对于付款方式约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天内,一次性付款,房款自行交割,房款已经在合同签订之日由原告一次性付清,不存在共同债务。
签订购房合同时,原告和被告书面约定该房产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被告没有任何产权,原告父母对于该情况是知悉的,此种情况下,原告和父母之间不可能有书面欠条约定。
本案涉及第三方权利,应当另案解决,而不应当在本案中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