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已子女名下的车辆归属问题解答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近来,很多人在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解读过程中,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机动车归属产生了意见分歧。由于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较高,且作为基层法院在审判时作为重要参考之作,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没有提到此问题。杭州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在此再作阐述。
杭州律师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已子女名下的车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
王律师认为,法定财产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受赠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出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或有法律明确规定此为个人一方财产的。由此可得,在没有约定车国内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情况下,婚后父母送的车属共同财产。
杭州离婚律师认为,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已子女名下的车辆,没有特别约定的赠与自已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与《婚姻法》是一致的。
二、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立法背景来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中可以看出当时的立法背景:“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杭州离婚律师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一书认为该条款的立法理由:“从保持立法的一致性角度出发,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范内容本质上是对出资一方父母财产利益与配偶另一方财产利益之间的衡平。但这种倾斜保护并不排斥基于尊重赠与人、遗赠人的意思自治,夫妻一方在婚后可以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因此,杭州离婚律师认为,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何合理界定其内心真意是否有赠与子女一方的意图,则只能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以及第十七条可知,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取得原则,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可见,不动产一经登记就产生公式、公信效力。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一般谁被认为是不动产的权利人。”(P117页)。
三、婚内赠与的车辆不能适用这种比照类推,因为是不属于“法无明文之系争事件”。
什么是类推适用,类推适用乃基于“相类似之案件、相同之处理”之法理。台湾学者对民法上“类推适用”,王泽鉴先生认为:“类推适用,乃比附援引,即将法律于某案例类型(A)所明定的法律效果,转移适用于法律未设规定的案例类型(B)之上。黄茂荣先生认为:“所谓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明文之规定,适用到非该法律规定所直接加以规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与该规定所明文规定者相同之案型。”
而对于婚后父母送的车的财产归属性质问题,《婚姻法》第十七条已有明确规定,此不属于“法无明文之系争事件”。
四、对于最能反映不能适用这种比照类推的是:“一方父母出资,但产权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这是与第七条最为亲近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对此的解释还是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对产权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认为的处理方式: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五、从法律冲突的角度来考虑。
王律师认为,根据法理学的原理,“一个是后出的特别法,一个是先出的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属于广义上的“法”。《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算是“特别法”,但仅是对房屋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包括车辆等等财产归属的规定。那么车辆理应仍适用一般法的《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六、车辆登记只能登记一人名下,此与房屋产权登记不同。
杭州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车辆登记登记的有关规定,只能登记一人名下,所以不能等同不动产登记薄就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可以有共有人参加登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