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原、被告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置权利。被告擅自以挂失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存款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分割共同存款于法有据,于理不悖,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共同存款分割款项40000元。 法官说法 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要从严把握。关键要考虑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