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是指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偶然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或者发生亲密关系但尚未有性行为的行为;同居(本文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下同),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都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出轨、同居、重婚都是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行为,只不过过错程度不同而已,三者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和夫妻关系的稳定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离婚纠纷中,出轨、同居、重婚在法院判决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三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首先,同居或重婚是法定离婚的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次,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应当照顾没有出轨、同居、重婚行为的无过错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合情合理地予以分割。再次,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此,在杭州离婚诉讼中,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法律依据,为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此类情形时,请咨询、委托杭州离婚律师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