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虽然只把离婚概括为四个问题,但是这四个问题里面却又可能派生出很多小问题,离婚看似简单,其实很多也很复杂,复杂的超出我们的想象。另外本文只是分析了离婚法律上的实体问题,对程序问题和证据规则等没有阐述,请读者参阅本网其他文章。
离婚必须解决的四个法律问题
离婚自由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衡量一个现代国家国民自由度的指标。现代的世俗国家(指宗教力量在国家政治中没有绝对支配力的国家,即政教分离的国家)中,大多信奉离婚自由的原则。在欧洲个别天主教影响极深的国家,离婚的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结果是结婚率极低,你不让离婚,好!那么我就不结婚。不结婚也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在这些国家里,非婚生子女已经非常普遍,有的国家非婚生子女出生量已经超过了婚生子女的数量,所以不会存在任何歧视的问题,结婚与否对社会的影响相对不大。
在中国,户籍是牵制婚姻的一大怪力。因为,在给新生儿上户口的时候,需要很多证明,假如这个孩子是非婚生的,上户口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其实,在我国,有很多不婚人群有生育意愿,但却不能生。如果说,传统观念还可以克服的话,但面对户籍问题却往往大费周章,望而却步。因而可以预言,假如中国放开户籍管理,将各种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系统和户籍脱钩,不再把户籍当作管理工具的话,那么人们的结婚意愿将会大大降低,同时非婚生人口将会飞速增加,不需超过两代人,就会达到现在法国的水平,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人口大致相当。或许这个预言过于胆大了些。
以上的问题扯得太远,下面我们回到离婚的正题。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近20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人的婚姻观念也已脱胎换骨,由原先以为离婚是可耻的事情不名誉的事情而变得坦然面对,这也是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现在的单位里,很少在有人再对离婚者窃窃私语,怀疑人家作风有问题了。研究表明,经济越发达,女性越自立的区域,离婚率就相对(不是绝对)越高。杭州作为中国经济的发达地区,女性具有很高的地位,近年来离婚率也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任律师以下给您作出分析。
离婚有四个问题必须要解决,以下分别来谈:
第一个问题:离得掉还是离不掉?
换言之,要离婚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离婚的要件具体参看,更退一步讲,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个问题,本网已有相关文章予以详细分析,具体可以参见《哪些情形下可以离掉婚?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第二个问题:孩子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抚养费如何负担?
年龄十岁以上的子女,必须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他或者她坚决要跟随父亲或母亲,这种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十岁以下的子女,情况就比较复杂,本网也有相关文章对此进行详细分析,详见《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详见《抚养费包括哪些部分?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第三个问题:财产如何让分割?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为复杂的问题,最高法院亦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情绪下,就是按照原则上平分的标准,如果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具体的分割原则可参见《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四个问题:对外债权债务如何热处理?
这一问题和第三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问题,因为你要么是约定财产制,要么是法定财产制,一旦确定下来,对外负债问题也就一并解决了。
之所以把它单独列出,是因为司法实务中,很多夫妻因为拖欠债务而假离婚。他们以为假离婚可以规避债务。其实这是不明智的。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就明确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对于大多数夫妻而言,要想通过离婚躲避债务,根本是行不通的,这些条款无疑是对债权人的保护。
对外债权,相对来说,不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可能损害夫妻一方的利益,但是一般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此强制性规定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