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离婚时,要将自己的合法权益风险降到最低点,反制对方的“圈钱阴谋”,就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要坚持“三原则”: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其二,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三,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下面具体介绍具体操作方法:
一、夫妻有约定的,适用约定财产制
“约定优于法定”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该条款对夫妻约定的形式也做了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协议,事后一方反悔时,对方便于举证。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拟定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
为使得协议合法有效,获得预期的约束力,必要时,律师可以介入夫妻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协议。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的。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法律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但一旦口头协议的任一方不认帐,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二、没有约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评判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一般而言,离婚时财产分割要把握以下范围和原则: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
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
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
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
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
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另外,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只要所有人不同意转化为共同财产,则该财产将永远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因此,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只能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权请求对方用个人财产进行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