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和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脾气、性格差异很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被告对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纯属无中生有,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反倒是,原告及原告家人多次前往被告家中打砸,无理取闹,对被告和被告母亲大打出手,导致派出所数次出警处理。其所作所为,完全违背了一个妻子、母亲和晚辈的行为准则,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原告所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工资部分……元,没有事实根据,应依法驳回。
首先,被告的工资收入并没有原告所称的数额。况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中的绝大部分花销都是由被告一人承担。对于照顾和抚养女儿所需要的费用,原告更是非常吝啬。被告的工资收入基本入不敷出,根本没有结余。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提出分割工资收入也是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离婚财产分割,需要分割的是在离婚之时依旧存在的财产,而不是曾经有过但现在已经不存在的财产。被告现在根本没有……元的存款,原告的该项请求是没有客观依据的,请依法驳回。
3、原告存在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转移或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夫妻双方关系极度恶化的分居期间,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不久前,原告于2014年1月5日提取住房公积金……元,4月23日提取……元,合计……元,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原告所述该共同财产用于归还怀孕期间其父母垫付的生活费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该说法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且原告也未出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谓垫付生活费,仅仅是其单方陈述,没有证据证明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提交的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的证据证明了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一直在支付原告所有的生活费用的事实。原告提取的公积金数额巨大,在被告已经支付原告所有生活费的基础上,被告在怀孕期间其他个人消费需要用到这么大的数额,也与常理不符。原告的说法仅仅是其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借口而已。
原告在与被告的短信及庭审中,自认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万元投入股市。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交的第十组证据和第二次开庭提交的关于第十组证据的补强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原告至今没有交代其在浙商证券玉古路营业部开户资金账户尾号为……的账户的资产情况。这其实是原告恶意转移婚后共同财产的行为,该……万元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原告在双方分居之后,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故意将原有的工商银行工资卡存折予以更换,隐瞒2 年6月21日至7月16日的真实存款进出情况,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法庭让其提交自分居之日起一年内的银行流水清单,原告只提供部分清单,将最关键的分居开始最早的近一个月的银行流水清单不予提交。在这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原告有充足的时间和强烈的动机转移共同财产。其行为被发现后,又编造不属实的理由,妄图蒙混过关,请法庭予以严惩。
4、浙A车牌无流通价值。被告认为,最初的评估报告不能超越其经营许可范围,其结论更不能与地方法规政策相抵触,且在新东方最后出具的补充说明中,明确说明该车牌根据地方法规无市场流通价值。应以最后出具的补充意见为评估最终意见。根据《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该车牌无市场流通价值,该车辆应以……元予以分割。车辆所有权归被告,原告拿折价款较适宜,评估费用双方平均分担。
5、被告婚前公积金及利息总计……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详细计算方法和表格已经在庭审质证阶段提交给法院。
6、关于家具家电等物品分割,原告一方面隐瞒自己转移的财产,一方面完全知道其所列清单中大多数的物品是被告及被告父母于装修时及婚前购买,并且其中部分为被告及被告父母的个人财产;却恶意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意图达到分割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物品的目的;而且提出的很多价格完全没有任何依据,恶意夸大物品价格,提供虚假信息,意图达到多分财产的非法目的。被告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庭审时间,被告做出了巨大的让步,在分割其他财产时,请法院对此因素予以酌情考虑。
7、双方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部分,请法院根据查明情况,依法公平处理。
8、原告在庭审中只举证分割财产,却对女儿关心、照顾、付出的相关证据一份也未提交,其对女儿抚养权问题的关注可见一斑。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而原告根本不适合抚养女儿,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女儿自出生以来,都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女儿生病,是由被告及被告父母带到医院予以治理的。女儿平时“衣食住行”的生活费用也是被告予以承担的。被告给予了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爱。女儿和被告在一起生活,很开心很快乐,现在对被告已经产生了强烈的依赖性,根本离不开被告,目前不适合改变女儿的生活环境。被告在孩子出生至今给孩子提供的良好的生活、医疗、教育环境,以及照顾小孩日常生活起居、幼儿教育的事实行为说明了被告对于孩子的强烈责任感和爱心。这些事实,都是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的。而原告对女儿基本不管不问,在其提出的离婚起诉材料中,只有离婚、要房子和分钱,看不出其对女儿有任何的关心和照顾。在原告的心目中,要房子和分钱比女儿重要的多。并且,原告只要求分割被告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却对自己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丝毫未提,这说明了原告的自私自利,其心目中没有基本的公平准则。
其次,原告和被告在教育背景、经济收入、住房条件诸多方面差异巨大,被告有着比原告优越得多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女儿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被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自己的住房,这些都是原告无法比拟的。被告可以更好地满足女儿生活、学习、医疗、教育等各项需求。女儿如果由被告抚养,将免除其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和相应烦恼,使其一心一意投入到学习当中,对其今后的健康成长是十分有利的。
再次,被告和女儿的户籍所在地以及居住地的教育资源和环境明显优于原告居住地。女儿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接受良好的教育。
被告户籍所在地以及居住地有着良好的幼儿教育环境和极为就近便利的上学路线。被告和女儿户籍所在地的幼儿园和小学与被告住所在同一小区内,只有50米的距离。被告和女儿现居住地的幼儿园距被告现居住地只有一墙之隔;小学就在隔壁的街上。被告所处的教育环境将给孩子的休息、学习、上学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便利和保障。
原告居住地属于老社区,无配套的公办幼儿园。如女儿由原告抚养,将不利于其入托入学接受良好的教育。
最后,原告及原告父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伤(损)害被告及被告家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有严重暴力倾向。原告家庭环境和原告个人的性格、脾气等,不利于抚养照顾女儿。如果由其抚养,将会对女儿以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产生不利影响。
9、女儿由被告抚养,根据女儿的实际生活花销需要,原告应当每月支付生活费元,教育费和医 疗费凭票据各半承担。另外,双方分居期间,原告未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女儿由被告一人独自抚养,其应当按照每月元的标准,支付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用。
10、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原告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行使探视权。离婚后,无论任何时间段,应提前通知被告,以两周探视一次为宜,由原告负责接送。
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其学习任务将会越来越重,频繁的探视将会直接影响女儿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并且也会无谓地增加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因此两周一次的探视较为合适。离婚后,被告也会有自己的正常生活,况且被告平日照顾小孩、工作都比较繁忙,如果由被告负责接送,因时间安排等因素,有诸多不便,所以由原告负责接送更为合适。恳请法庭在判决中对探望时间、频率、接送方式等予以明确,则即保证了小孩子平稳健康的生活环境,也避免了双方就探视权问题引起新的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被告同意离婚,女儿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各半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不尽做母亲的责任,女儿的所有费用都由被告承担。原告应按照每月元的标准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暂计20个月)。原告转移的婚后共同财产和住房公积金应予以分割。原告所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较大,及原告转移婚后共同财产、家暴的事实,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被告方,被告应当予以多分,原告应当予以少分。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王 律师
201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