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陆惠军要求被告季琴赔偿名誉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
陆惠军与季琴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陆惠军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季琴离婚,2005年8月,法院判决准予陆、季二人离婚。该案于2005年7月开庭审理时,季琴称陆惠军有外遇,并指责陆惠军侵吞其财产。为此,陆惠军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季琴的上述言行属于恶意人身攻击和诽谤侮辱,给其名誉带来了极坏影响,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要求季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4万元名誉损失费和5000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季琴在离婚案庭审中所主张的事实是尚需法院审查的待证事实,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同时,季琴在庭审中和答辩状中的陈述亦未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也不涉及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