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徐某的委托后,指派我们作为其第一审诉讼的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和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何某出示的何某和徐某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不能作为其享有全部遗产继承权的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何某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两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由两位老人亲笔签字的。
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的落款签字是两位老人所写,但从两位老人当时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所处境地及被告何某对遗产的真实情况杭州离婚律师有重大隐瞒和欺骗等客观事实来看,这也不是两位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所做的放弃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何某是《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代书人(起草者),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之一,与声明书载明的内容具有重大法律利害关系,其代书其他法定继承人签署放弃声明书主体不适格,这将直接决定声明书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该放弃声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何某将是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的唯一受益者和最大受益者,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声明书的全部内容都是由何某一人所起草,其是在占有全部遗产目的的心理驱使下所进行的,其对于声明书的内容进行了充分准备,在这种境况下找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两位老人来签字,显然代书内容只会是被告何某一人意志和权利的体现,而不会考虑到两位老人的合法权利和基本利益。何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起草其他法定继承人——即两位老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且在声明书中载明自己享有全部遗产继承权,两位老人放弃全部遗产继承权,自己是遗产的最大受益者和唯一受益者,显然何某的代书主体在法律上是不适格的,该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被告何某在让两位老人签字时,实施了欺诈(欺骗)行为,致使两位老人签字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两位老人都已经是80多岁的高龄,均已退休数十年,疾病缠身,平时与社会和外人交往不多,与社会基本处于脱节状态,显而易见,此时两位老人的客观状态是“老小孩”状态,其性格会象小孩一样,很天真,很任性,总是喜欢别人哄着来,对于事物和事情的理解仅仅限于表面现象,况且此时儿子被继承人突然离世,两位老人也是悲痛不已的。在这种状态下,与两位老人有十多年没有来往的被告何某带着两位陌生人(所谓见证人)突然闯入家中对老人进行签字游说,并且故意不对老人宣读声明书内容,更不讲明签字的法律后果,只是一味让两位老人签字,此时两位老人身边没有一位平时常伴的亲人在场陪同,老人的紧张、茫然、孤独无助、任人摆布的情形可想而知,两人老人根本不知道在何某所出示的材料上签字将意味着怎样的法律后果!通俗地讲,老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东西。
最为重要的是,被告何某对两位老人实施了欺诈,在其本人对于被继承人留下近人民币五百万元的遗产一清二楚的情况下,故意隐瞒重大重要的真实情况,没有向两位老人告知遗产的范围和数量、数额等,从而诱使两位老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
尤其,何某因对于被继承人留有杭州市滨江区两百余万元的两套房产和人民币二百多万元的银行存款一清二楚,已在2013年5月24日(即找到两位老人签字之前),将二百多万元的存款悉数提走,意图独占遗产,这一事实,由法院调查的被继承人的中国银行交易明细中予以证实。另外,两位见证人在庭审中均表示,没有听到何某向两位老人说起遗产的数量和数额等,何某自己也承认,其自己取走的两百余万元并没有告知两位老人,由此可见,何某是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两位老人作出真实判断的重要事实。常理分析,一般靠正常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常人来看,对于几千元可能不在意,但是对于近五百万元的数额却不可能不在意,两位老人退休后工资很低,生活清贫,经常要靠大女儿等人赡养和帮助,两位老人也是一般常人,对于人民币数额大小的注意度当然也不会例外和超脱。所以,何某为了成为被继承人巨额遗产的最大受益人和唯一受益人,故意隐瞒遗产和数量数额等重大真实情况不告知两位老人,诱使老人们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是民事欺诈。
法定继承不受合同法调整,受《民法通则》调整。因此,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合本案,由于何某实施了欺诈行为,即使两位老人的落款签字是本人所写,该签字行为也是无效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也是无效的。
二、如果认定放弃继承权声明是有效的,对于原告来说有失公允且与法相悖。杭州离婚律师认为,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有效,基于被告何某的欺诈行为和原告如今孤寡老弱的事实,其对于放弃继承也是可以翻悔的,诉讼请求同样于法有据。
原告徐某的老伴何某于去年九月份因病去世,,原告现已经是88岁的高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体弱多病,老伴何某去世前,两人还可互相照顾和扶助,相依为命,原告现是孤寡老人,客观情况与以前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急切需要赡养和照顾。原告目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其收入完全不足以让老人平安渡日,如果判决认定放弃继承权声明有效,也不允许原告翻悔,将会致使原告以后的生活雪上加霜,晚年凄凉,这一点事显而易见的。被告何某带走了儿子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只身一人漂洋过海独自到澳大利亚工作和生活,基本不回国,更谈不上对奶奶徐某的关心和照顾了,其只有开庭时才回杭州一次,第二次庭审都没有时间参加,就匆匆赶回了澳大利亚,并且回国期间也没有去看望奶奶,其对于奶奶没有亲人之间的牵挂和挂念。
原告作为老年人,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及原告现今孤寡老弱和前面所论述的被告何某对于两位老人欺诈的事实,即使签字,原告也有权翻悔,重新要求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原告现提出翻悔(假设认定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有效的情况下)有足够正当的事实和理由,现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何某无有效证据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签字时两位老人所写,退一万步讲,即使是两位老人所写,也是基于何某的欺诈诱骗,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假设认定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有效,基于被告何某故意隐瞒巨额遗产的真实情况,原告目前老伴去世,孤寡一人,生活窘迫,而被告何某对原告不管不问,只管自己生活等情形,原告翻悔是有正当理由的,其诉讼请求同样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王 律 师
庞 律 师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