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区分变得更加固定和容易把握,按照新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除非另有约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将永远属于个人,而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夫妻一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对此也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从根本上讲,这是由民法“意思自治,私权自由”的原则决定的。
案例:浦东的陈先生在婚前用父母卖掉老房子的60多万元首付买下了一套80多平方的房子,在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没有写明份额。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对如何分割这套房子却大有分歧。陈先生认为,这套房子是婚前以父母的财产购得,理应算做个人财产,除了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可以平均分割以外,其余的都应该归自己所有。而女方虽然认可首付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既然该房屋在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没有注明份额,理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平均分割。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婚前个人财产向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脉络。这套房子的首付虽然是陈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其婚后,却又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主义”的原则,这套房子的产权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陈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房屋登记的意义应当是理解的,他之所以同意将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意味着他自愿放弃了本应属于他个人的财产权利,并通过房屋登记的方式,将婚前的个人财产与自己的配偶分享,从法理上分析,陈先生的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为对配偶的赠与,而这种共同共有的关系或者说是赠与关系一旦确立于履行,是不允许反悔的,也是不能动摇的,因为它已经实现了个人财产向共同财产的转化。在这时,房屋的首付到底是由谁支付的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房屋的现状是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了。所以,这套用婚前财产作首付的房屋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