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借款给他人还是可能碰到债务人夫妻以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形,导致债权人即使手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也无法得到清偿。其实,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均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赋予债权人司法救济途径,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这个真实的案件就是一例:
李某与王某原是相熟的朋友,两年前,王某因生意周转不灵,向李某提出借款20万元,一年内偿还。李某将20万元借给王某后,王某却在还款期届满前“人间蒸发”了,连王某的妻子董某也声称自己找不到丈夫,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要求王某还款的判决,但直到执行程序中,李某才得知王某与妻子早已在借款半年后协议离婚,家中房产及其他财产全归董某所有,而对20万元的巨额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却只字未提。因王某仍然没有踪影,又查找不到王某的其他财产,此案的执行碰到了难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李某据此将王某与董某共同告上了法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债权人终于通过执行拿到了王某夫妇偿还的钱款。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又对夫妻债务作出了新的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夫或妻如果主张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应由夫妻一方举证证实债权人知道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现在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夫妻双方偿还债务,至于夫妻间对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属于内部关系,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的出台,更切实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合法的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企图以离婚为名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还债的夫妻,也应当明白,在日渐完善的法律面前,此路不通。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