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接受徐某委托,代理其诉张某同居期间分家析产案。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富阳区房产一套,房产证登记于张某名下,但双方另外签订协议,对于出资数额等进行了约定,目前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形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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