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抚养问题。由于海峡两岸长期隔离,客观上使去台人员不能对其留在大陆的子女履行抚养的义务。去台一方回大陆后,大陆一方向其索要已成年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的,对这种请求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因为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现在子女已经成年了,就没有实际支付的必要了。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夫妻双方都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个义务;一方由于特殊原因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无力尽抚养义务,则由另一方独立承担这个义务。因此,大陆一方已经尽了全部抚养义务的,不能向对方主张追索抚养费。至于其他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代替去台一方抚养子女或者赡养了父母的,去台人员则应酌情补偿。
2、关于赡养问题。去台人员返回大陆定居后,要求自己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子女的家庭经济状况尽可能给予解决。子女不得以去台人员过去未尽抚养之责而推诿自己的赡养责任。但是,去台人员留大陆的子女已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前,不承担对生父或生母的赡养义务。
3、关于收养问题。去台人员留在大陆的子女已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收养的子女因生父或者生母回大陆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去台人员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根据养父母、养子女、生父母三方面关系的实际情况,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