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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的一对夫妻和儿子就因一套房子闹上了法庭。2017年3月,陈某夫妇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子小陈返还210万元购房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儿子小陈。
儿子小陈与女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为此父子二人各执一词。
父亲陈某
因广州是限购城市,儿子小陈是广州户口,只有小陈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儿子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
我们夫妻二人为购房首付和后续还贷,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小陈210万元,其中付首期150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房屋交付使用后,又由我们夫妻二人跟进装修,后来我就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2016年11月,小陈与女友领取结婚证后,当月就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并拒绝我居住使用涉讼房屋,所以我们夫妻二人要求小陈返还210万购房款。
儿子小陈
我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陈某从未向我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父亲陈某支付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是为了让我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我婚前出资购置房产。
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房屋为我个人所有,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现父亲陈某在妻子怀孕期间要求我归还210万元在情理上并不妥当。
▌争议焦点
210万元是陈某夫妻对儿子小陈的借款,还是对小陈赠与的款项?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陈某夫妻二人返还210万元款项。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