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男方在结婚登记后、举办婚礼前给付女方的财物,若双方确未实质性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彩礼,离婚时女方应返还——张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男方在结婚登记后、举办婚礼前给付女方财物的,应当根据给付的时间节点、价值大小,结合财物的来源、给付的背景、目的以及双方婚前或婚后有无共同生活,特别是有无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考量。若确未实质性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彩礼,而非男方交由女方保管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负有返还义务。
案号:(2019)苏0923民初296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6期(总第865期)
3.夫妻婚后感情不和,未能长期共同生活而离婚的,女方应当返还部分彩礼——刘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共同生活应当是指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对间断性共同居住、短时间内共同居住不能简单认定为是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一个月后发生感情问题,在生活中发生争吵,双方均有过错,女方搬离导致双方未能长期共同生活的,应当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7年2月20日
4.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女方所收彩礼应返还——章至隆诉李琼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婚约期间,男方向女方给付大量彩礼,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而后女方悔婚,男方起诉离婚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