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阳某,男,因犯重婚罪正在服刑。
被告:李某某,女,欧阳某之妻,因患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
法定代理人:许某某,女,系李某某之母。
原告欧阳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欧阳某外出打工,从此与妻子分居。1998年4月,欧阳某在外省打工时与有夫之妇王某相识,两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欧阳某与王某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冲里喂养鸡、鸭、铂. 等,并搭了个工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李某某对欧阳某进行过规劝,但欧阳某置之不理。欧阳某与王某的同居,给李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某某于2000年元月开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某某到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行为能力。李某某的胞兄共为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368.50元。2000年8月23日,李某某以欧阳某、王某犯重婚罪为由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00年12月2日,欧阳某、王某因涉嫌重婚,经会同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01年1月14日,该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处欧阳某、王某有期徒刑各一年。
判决生效后,欧阳某关押在会同县公安局看守所服刑。
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四缝三间的木屋1栋,打米机、粉碎机、电机、旧拖拉机、柴油机各1台,母猪1头及部分木料。
2001年8月15日,欧阳某以李某某起诉其重婚致其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儿女。
李某某的母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如欧阳某坚持要求离婚,须付给李某某为治病所花的3368.50元,并支付其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2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婚后共同财产归李某某所有。
【审判】
会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欧阳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感情较好。但欧阳某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与李某某分居已达6年之久。欧阳某外出打工期间,自与王某相识以后,逐步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李某某以欧阳某与王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欧阳某与王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欧阳某提出与李某某离婚,予以支持。由于欧阳某与王某的重婚,给李某某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且目前无行为能力,因此,欧阳某应当承担李某某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李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因欧阳某无力全部承担下以部分支持。双方长女已外出打工,能独立生活,不需要抚养。次女、儿下尚年幼,需要抚养,因目前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抚养能力,应由欧阳某抚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享受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9月24日判决如下:
一、准许欧阳某与李某某离婚。
二、次女、儿子由欧阳某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李某某有探望的权利。
三、四缝三间的木屋各一半,左边归欧阳某所有,右边归李某某所有。粉碎机、旧拖拉机、柴油机归欧阳某所有打米机、电机、母猪、家具等归李某某所有。
四、由欧阳某支付李某某因治病已支付的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3368. 50元.
五、由欧阳某支付李元婚今后的生活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
六、由欧阳某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七、上列四至六项共计18368.50元,限欧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支付8368.50元,其余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付清。
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除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生育并抚养子女外,互享情感也是婚姻存在的重要功能。现代社会,人们更加注重婚姻质量,特别是情感的成分在婚姻中占据的份量已越来越在,感情的结合是婚姻双方之间互爱、平等和信任的基础。因此,夫妻感情存在与否,是考察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仍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子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欧阳某、李某某虽然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欧阳某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即与李某某分居,至今已达6年之久。欧阳某外出打工期间,与王英相识并逐步发展到与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李某某以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欧阳某、王英的刑事责任,二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欧阳某与王英的重婚行为,使李某某的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一方医治未痊愈。显然,欧阳某这种见异思迁、毫元责任感的男人,不能作为与李某某共渡风雨人生的终身伴侣,而李某某控诉欧阳某重婚并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又増加了欧阳某内心深处对妻子的愤恨之情,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不再是他们幸福生活的美好标签,而是成了栓拮他们人生的沉重枷锁。
尽管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判决欧阳某不与李某某离婚,或许有利于抑制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但是,正如前所述,准许离婚与否,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的。既然欧阳某与李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判决他俩离婚是完全应该的——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靠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的稳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关键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当婚姻关系的维持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积极意义时,法律自然不应该强人所难,而应该更多地关注因婚姻解体的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