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5: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当夫或妻一方以共有财产设置抵押,另一方未在合同中签字而又以其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抵押无效的,债权人是否可援引表见代理规则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永康法院)
抵押行为不是夫妻日常生活行为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不宜当然认为属于家事代理的范围。配偶一方对外担保等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认定,也可能涉及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人民法院应结合涉案夫妻婚姻关系的相关情节,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妥当处理相关争议。
问题32:在审理商事合同纠纷中,若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配偶或者原配偶为共同被告,法院是否应准许?(杭州中院)
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等对配偶或原配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原则意见。在审理买卖、承揽等其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合同相对性等原理,如配偶或原配偶一方不是交易的一方合同当事人或不存在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不宜仅以其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由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商事合同对方当事人与其配偶或原配偶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行为的重大嫌疑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