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张某的委托后,指派王律师作为其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和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也多次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双方离婚事宜,不再赘述。原告认为,儿子由原告抚养,这样更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具体陈述理由如下
一、儿子出生后随同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不宜改变其已经适应习惯的生活环境。
儿子自出生以来,都一直随原告和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儿子生病,是由原告及原告父母带到医院予以治理的。儿子平时“衣食住行”的生活费用也是原告及父母予以承担的。原告及父母给予了儿子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爱。儿子和原告在一起生活,很开心很快乐,目前不适合改变儿子的生活环境。原告及父母在孩子出生至今给孩子提供的良好的生活、医疗、教育环境,照顾小孩日常生活起居以及进行幼儿教育的事实行为说明了原告对于孩子的强烈责任感和爱心。这些事实,都是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的。
二、原告和被告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诸多方面差异巨大,原告有着比被告优越得多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能够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更优厚更便利的条件,在当今激烈竞争的环境下,一个孩子的未来与其成长环境的优劣是息息相关的。
儿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首先,原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自己的住房,这些都是被告无法比拟的。原告可以更好地满足儿子生活、学习、医疗、教育等各项需求。儿子如果由原告抚养,将免除其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和相应烦恼,使其一心一意投入到学习当中,对其今后的健康成长是十分有利的。其次,从教育坏境来看,原告和儿子的户籍所在地以及居住地的教育资源和环境明显优于被告居住地。儿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接受良好的教育。原告户籍所在地以及居住地有着良好的幼儿教育环境和极为就近便利的上学路线。原告和儿子户籍所在地的朝晖幼儿园与原告的居住地的非常近。原告所处的教育环境将给孩子的休息、学习、上学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便利和保障。再次,原告及原告父母拥有自己的房产,而被告并无自己的住房,拥有一个独立的空间和一处固定的房屋居住生活,必将对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及发展有益。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如果儿子由被告抚养,其今后将有着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教育环境,对于其今后的身心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三、原告的父母已经退休与原告一起生活,有固定的退休金且身体健康,在经济和时间上完全可以全力协助原告细心抚养照顾孙子。
四、儿子是男孩,其长期要作为一个“男子汉”存在,而要成长为一个真正的男子汉,父亲的作用是不可估量也是不可替代的。
五、儿子目前与被告一起生活,但不能构成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现状的条件。
虽然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儿子与被告在一起,但不可忽视的事实是,自结婚以来,原告也是一起履行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虽然被告重重阻挠,但原告依然在寻求与妻儿的沟通。后期因为被告蓄意藏匿孩子并切断孩子和原告的沟通渠道才导致孩子随母亲在一起的“表象”,这种以侵犯孩子亲权为代价的理由不能成为被告取得儿子抚养权的借口或者作为对其有利的衡量条件,反而说明儿子随其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为孩子不是离婚的筹码,孩子有享受父爱的权利。亲权不容侵犯,婚内尚且如此,遑论离婚。
在被告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和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其拒绝与原告沟通,将原告的电话号码长期屏蔽。为了见到儿子,原告无数次拨打其电话,均无法联系上,托人转达与其见面沟通之事,也均被拒绝;原告也无数次给被告发短信,要求见到儿子,但是被告始终拒绝答复,以上请况,不胜枚举。原告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故意制造障碍,将儿子藏匿起来,人为地阻断儿子和原告的交往,致使原告不能见到儿子,更无法和其交流和沟通,被告这样做完全是有预谋有目的的。说穿了,就是人为地制作儿子随其共同生活的表象,意图以孩子为筹码使得自己在争取儿子抚养权问题及财产分割方面处于有利地位。但是,被告有预谋的行为,是建立在损害儿子亲权亲情基础之上的,被告利用掌控儿子的便利,故意阻断儿子和原告之间的正常亲情交往,剥夺了儿子享有父爱的权利,本身就不是在为儿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她只是把儿子当成了她离婚并争夺利益最大化的筹码。在这样逐利心态的驱使下,我们很难想象,被告如何能以健康的心态教育、抚养儿子?这原本不是一个正常母亲应该做的!鉴于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超越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底线,儿子随其生活,将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根据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儿子应归原告方抚养较为妥当。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王旭山 律师
2016年11月7日